行使公民权-不会让你变俗的自由!

By. Pastor Isaiah

今天生活在北美的基督徒,很多人身上存在着这么一种「矛盾」:他们很在乎公民身份,但在拥有了公民身份后,又不太在意行使公民权和义务。

这种持续了很长时间的现象,主要来自于基督徒对今世与永恒,(世俗)公民与基督徒,政治与传福音……之间的一些误解。而造成这种问题的,首先与北美教会对圣经的解释和应用,有很大关系。当然,还有其它方面的因素。这篇文章的目的,不是纠正这些问题,(那是一个长久的计划,主若许,我们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,做这项工作),这篇文章主要是例举一个榜样,试着在基督徒善用公民权上,给我们一些启发和鼓励。

我们大概都不会否认,保罗是一位属天型,坚实型的传道人?!我们很多的认识,如:属灵与属肉体,情欲与圣灵,今世与永恒……都是在他的书信中找依据。他是把福音,因信称义,盼望……悟得非常透彻,讲得非常清楚的一位。他绝对是一位属灵人!但同时,在宣教,传福音的路上,他也是一个善用公民权的人。

以他第二次宣教为例,他们在福音策略上受了圣灵特别的引导,第一站便到了马其顿的首城「腓立比」,他们在那里建立了腓立比教会。当时因为传福音,行神迹,他们医治了一个被鬼附着的待女,阻挡了那个使女主人们的财路,他们因此受到那座城市的迫害。并且被打了许多棍,下到监狱里。之后,他们还面临着被强制驱逐出城的处境。在那样的情形下,保罗第一次公开了他的公民身份。

按罗马的法律,在没有确凿的证据和定罪之前,鞭打一位公民,和强制驱逐他们,都是不正常的,是非法的。所以当保罗亮出他的公民身份时,那城的执政官放下了他们之前的傲慢,把强硬的驱逐转化为商量着请保罗一行出城。这时的保罗反而不干了,他要求官方公开道歉,才肯离开监狱。

不是说有人打你的右脸,把左脸也伸过去吗?保罗这么做会不会过了?

市民的官长既然做了不公平,公正的事,这件事就不能这样不清不楚地了结。传福音不是一个错误,以一个「罪人」的身份被驱逐,会影响他所传的福音。况且那城的教会刚刚被建立,保罗的行为,在某种意义上,也是对那腓立比的信徒起到了保护的作用,起到榜样性的作用。当他们争取了这种权利之后,他们仍可以在腓立比城最早归主的吕底亚家里暂住,并且教导,勉励那城新建的教会。之后,他们离开了腓立比,但他们不是被驱逐出去的。日后他们若再回来,他们仍是自由的。

我们都知道,在保罗见证福音的过程中,在他为福音受苦的经历中,他不只一次使用他罗马公民的身份。在使徒行传22章中,他更是因为罗马公民的身份被说出来,成功避免了一次鞭打。事实上他并非是因为逃避苦难,而选择说出他是罗马公民的身份。他行使罗马公民的权利,也是为让邪恶的执法者,对法律产生敬畏,也受法律的约束。

保罗在他罗马公民的身份受到侵犯时,合理依照法律使用公民权,这一点不影响他的属灵,和他对福音的单一,专注。相反地,如果保罗当日被打,被关押,然后被强制驱逐,他都一言不发,反而是公理不得伸张,公平被掩盖。他的行为,透识了他对公平,正直的理解。公理在现实中,不是一个口好,需要借着人们勇敢的行为。

如果我们仔细阅读这个事件的前身,便知道保罗是在传福音的过程中,因为赶出了一个使女身上的鬼,挡了她主人们的财路,而被说成是,他们是一群游荡的犹太人,骚扰了我们的城市(腓立比),传我们罗马人所不可受,不可行的规矩。于是就怂恿众人,一同起来攻击他们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官长吩咐人,剥了他们的衣裳,用棍打了他们,并收在监狱里(徒16:20-22)。可在保罗的申诉,我们细毫没有看出保罗因为为福音受苦,而作辩论,他乃是本于公民权受到侵犯,而提出了他的抗议。

我未满二十岁时,其中一次被关在监狱里,受尽折磨。将近两百天后,我被释放,那时已经濒临死亡,内臓多处不同程度受损,十个脚趾甲被冻掉的没一个,大脑失忆……,已经到了医院拒收的地步。在我本国,我不能像保罗一样提出抗议,因为我没有像保罗一样的公民权。我进监狱,不是因为犯罪,是因为我被定性为「非法跨省传教」。我被释放,也不是无罪的,无条件的被释放,仍是因为这个罪名。我虽然抗议,申诉无门,但我拒不认罪,我至死不弃绝我的救主耶稣。这就是我为什么受尽折磨,被折磨得不成人形的原因。

今天的美国不一样,他有源自基督真理和基督教价值的法律基础,约束平民百姓也约束治民的官长。基督徒要有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,勇气,和信心。我们不是脱离了生活「说福音」,而是在生活中,借着自身的行为,见证福音,和持守因福音真理而有的价值,信念。基督徒放弃这公民权利,看似一种自由,事实上也等于是把机会拱手相让给外邦不信神,不以真理为基础、为价值的世人。

我们都知道真理是永恒的,但有些具有阶段性的意义,在应用上不能照搬。就如耶稣的一些教导,多数都有其时代背景,包括罗马统治下,一些不成文的规定,如:勉强你走一哩路,陪他走二哩;有人夺你的内衣,把外衣也给他……等等,基教导的意义和精神,是关键,不能死扣字眼。每个国家的体制,形势……也不一样,不能一概而论。如果在北朝鲜,或其它极权主义国家,你讲美国的民主,法制,投票权,那是毫无意义的。而在美国,基督徒行使公民的权利,对邪恶产生制衡的作用,是很有意义,很有价值的事。

容我们再说一遍,当一个基督徒行使公民责任,合理使用公民权时,一点都不影响他的「圣洁」。相反,就像欧洲议会的一位基督徒议员,弗雷德里克·卡瑟伍德爵士(Sir Frederick Catherwood)所言:“努力改善社会不是世俗化,而是爱。 对社会洗手不参与不是爱,而是世故的。 ”(摘自巴刻-《圣经》对基督徒如何积极参与政治生活(Christian Activism)的指引)

保罗是一位传福音,宣教,建立教会的大师,他善用公民权,没有让他变俗,也不影响他是一个专注于传福音的人。希望他在宣教路上善用公民权的行为,给我们一些启发和鼓励,让我们生活在时下的基督徒,特别是北美的基督徒,在既有的观念之上,有进一步的思考。被真理左右的行为,是蒙悦纳的。敬虔的义人,必在所行的道上,因真理,有定见。

愿神祝福你和你的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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