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y 311|惯例:释放一个囚犯

经文合参:

马太福音 27:15–17
马可福音 15:6

灵修核心:

马太记载:“巡抚有一个常例,每逢这节期,随众人所要的释放一个囚犯给他们。”(太27:15)

这是耶稣受审过程中,一个值得深思的细节。

彼拉多已经查不出耶稣有该死的罪。然而,当他试图释放耶稣时,却把问题带入了节期释放囚犯的惯例之中。

原本应当依据事实与罪责作出的司法判断,如今竟然与一项释放囚犯的惯例联系起来。

这使我们看见,惯例与公义,并不是同一回事。

惯例,是一种已经形成、反复实行的处理方式;公义,则要求人依据事实与正直的原则,得到应有的对待。

一种做法可以因为长期实行而成为惯例,却不意味着它在任何情况下,都必然符合公义。

同样,一种安排即使获得众人认可,也不能因此取代对事实与罪责的判断。

这里尤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:

一个无罪者,竟被置于需要借助释放囚犯的惯例,才能获得自由的处境。

而一个有罪者,却可能因着这一惯例,免于原本应当承受的刑罚。

然而,惯例释放并不等于司法公正。

释放一个囚犯,并不能证明他原本无罪;同样,一个无罪者,也不应依靠释放囚犯的惯例,才能获得自由。

因为公义所要求的,不是通过某种特殊安排,赋予无罪者原本就应当享有的自由,而是依据事实,承认并维护他本来的无辜。

耶稣不是因为彼拉多宣告他无罪,才成为义者。

他本来就是义者。

人的司法判断,应当承认事实,而不是创造事实;应当维护公义,而不是以惯例代替公义。

这也是今天社会,甚至教会中值得警醒的问题。

人们常常习惯按照既有的制度、传统与惯例处理事情,因为这样比较方便,也较容易被众人接受。

然而,长期沿用的做法,并不意味着它始终正确。

尤其当惯例涉及人的权益、尊严与公正待遇时,更需要在真理、爱与公义的原则下受到检验。

如果一项惯例使无辜者必须额外争取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,那么,即使它已经存在多年,也不能仅凭“向来如此”,便证明其合理。

教会同样需要认真思想这个问题。

传统可以值得尊重,制度可以帮助维持秩序,惯例也可以使共同生活更加有序。

然而,传统不能高于真理,制度不能取代公义,人的吩咐不能当作神的道,惯例更不能成为忽略事实的理由。

当人们习惯以“过去一直这样做”作为最终的解释时,便可能不再认真思想,这样做是否仍然符合神所喜悦的公义。

所以,敬虔不只是忠于某种长期存在的做法,更是愿意让所有做法持续接受真理的检验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彼拉多提出释放囚犯的惯例,并没有改变耶稣本来无罪的事实。

无论众人最终怎样选择,耶稣的义,都不取决于他们是否愿意释放他。

他是那义者,本来无罪,却甘愿照着父的旨意走上受苦的道路。

这使我们再次认识:

人的判断可能错误,人的制度可能失衡,人的惯例也可能被不公正地使用。

然而,真理并不因人的处理方式而改变。

公义所要求的,是人忠于事实,尊重正当的法律程序,不因压力与利益违背良知,按公义与正直行事,而不是让事实迁就既有的惯例。

因此,这里值得思想的,不只是一个囚犯能否获得释放。

而是当一个无罪者站在审判者面前时,他的自由,为什么竟然需要成为众人选择的对象?

公义,不应成为需要争取的特殊待遇。

它本来就是公正审判所必须持守的原则。

回应默想:

我是否曾经因为“向来如此”,便忽略了某些人本来应当得到的公正对待?

主啊,求你赐我正直与分辨的智慧,使我尊重合理的制度,却不以惯例取代真理;珍惜良好的传统,却不以传统掩盖不义。

愿我不因众人的选择而改变对公义的坚持,也不因长期的习惯而忽略无辜者应得的对待。

使我在一切事情上,尊重事实,持守公义,忠心行在你的真理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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